比较高法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上传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犯罪适用重罪
比较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被告人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籽粉获刑,销售违规添加**的保养食品获刑,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出售**包装供他人生产假*亦构成犯罪,制售假冒进口抗***按重罪被判刑假*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以及销售假狂犬*苗致人死亡获重刑。
案例1
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一)简要案情
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币三万元予以追缴。
案例2
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林定华(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2011年1月,胡昌彬开始与被告人柯名治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至2011年3月份,胡昌彬、柯名治将捡回来的及收购的共计百余吨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区,销售金额达**币54万余元。其中,向被告人黄圣华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杨金河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陈国亦收购重约0.5吨的病死猪。期间,被告人陈洪勇先后两次向胡昌彬、柯名治购买重约11吨的病死猪肉,支付货款3万元。2011年3月14日,执法部门对胡昌彬、柯名治的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吨。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呈阳性。
2011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途中被公安**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样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均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福清市**法院判决、福州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仍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胡昌彬、柯名治将病死猪肉加工生产后作为合格猪肉销售,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3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于2008年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即**料,海新饲料公司将该**料添加到该公司生产的绿宝**猪预混料中进行销售。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海新饲料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料。后客户多次向海新饲料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蔡顺田提出购买与绿宝18预混料喂养效果类似的饲料。2011年1月初,蔡顺田就是否重新生产**料的相关事宜召集被告人黄淑宽、甘丰华开会。经商议,三被告人在明知**料含有**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决定由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重新生产该**料,并确定**料的价格为450元/公斤。由蔡顺田负责联系客户,黄淑宽掌握专门收取货款的银行帐户,甘丰华负责取款转帐。会后,蔡顺田雇用被告人蔡福明、郭瑶卿负责**料的销售和中转发货,并告知对方**料是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不能公开销售,暗示**料中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料原粉,后掺入沸石灰稀释后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期间,海新饲料公司共销售**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海新饲料公司销售的**料中含有苯乙醇胺A(克伦巴胺),属于**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案发后,被告人甘丰华、郭瑶卿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销售金额达**币16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顺田作为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郭瑶卿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蔡顺田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瑶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丰华、郭瑶卿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币一百万元.
案例4
被告人马小荣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籽粉获刑
(一)简要案情
2011年6月,被告人马小荣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小荣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碱、蒂巴因、***、**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二)裁判结果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小荣明知***籽系**、有害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为谋取利益,其仍将***籽粉掺入食品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马小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小荣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币六千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
案例5
被告人杨涛销售**、有害食品案
——销售违规添加**的保养食品获刑
(一)简要案情
2007年底2008年初,被告人杨涛开始通过实体门店及网店销售从广州等地购入的“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等***保养食品。2011年3月9日,上海市闸北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杨涛租赁的仓库当场查获“粒可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闪电***)”、“俏妹牌***胶囊”等八类***保养食品,共计51箱4089盒,并口头告知杨涛上述保养食品中可能存在**、有害成分,在查封期间禁止再行销售。之后,杨涛仍通过其网店继续销售上述***保养食品100余盒,直至案发。经检验,上述***保养食品中均含有**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违法添加的**成分“酚酞”,上述八类***保养食品均属于**、有害食品。2011年4月25日,杨涛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涛在被执法人员告知其所售***保养食品中可能含有**、有害成分,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杨涛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及缴获的**、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案例6
被告人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
(一)简要案情
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张进勇在未经工商登记和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的暂住处加工生产生鸡肉串并销售牟利。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张进勇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必须限量使用(比较大限量值为0.15g/kg)的情况下,仍在生鸡肉串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后多次销售给个体商贩许海萍(另案处理)。2011年3月8日,许海萍在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外将从张进勇处购买的生鸡肉串炸熟后出售,四名儿童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主要成分系亚硝酸钠)中毒症状并住院***。后经鉴定,从被告人张进勇及许海萍处查扣的生鸡肉串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判决、上海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张进勇未经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无证生产、销售食品,且在明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须按标准限量使用的情况下,在生产食品中过量使用并予以销售,致使多名儿童食用后中毒,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系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适用1997年《中华*********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被告人张进勇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案例7
被告人饶秀香生产、销售假*案
——出售**包装供他人生产假*亦构成犯罪
(一)简要案情
2011年5月至11月上旬,被告人饶秀香利用自己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作保洁工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仍从该医院病区配*房的垃圾箱内收集外观完整、整洁的泰能***盒,出售给王永芳(另案处理),共计获利**币5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饶秀香应当知道他人收购**包装用于制售假*,其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医院严禁私下出售医疗废弃物的规定,收集**外包装并出售,为制售假*者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饶秀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币一千元;非法所得**币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8
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制售假冒进口抗***按重罪被判刑
(一)简要案情
2004年5月,被告人王辉与其妻任静注册成立了陕西新世纪医*科技有限公司,王辉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医*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2007年9月,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自成立起未取得****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资质。2009年4月,王辉通过互联网与在北京专门经营假冒进口品牌抗**类**的被告人徐红德取得联系,在明知徐红德没有从事**经营资质,不能提供进口**检验报告和进口**注册证,且所提供进口抗****来源不清的情况下,向徐红德购买进口抗**类**。徐红德将自制及部分来源不明的进口品牌抗**类**销售给王辉。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1月26日,王辉通过银行卡转帐向徐红德支付货款共计**币1 907 660元。2009年9月,王辉通过被告人于洪权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从于洪权处购买没有进口**检验报告和进口**注册证的进口品牌抗****。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1月20日,王辉通过银行卡转帐向于洪权支付货款共计**币480 440元。王辉通过伟达公司网站宣传,假冒恒宇公司抗***销售中心的名义对外销售抗****。被告人张晓峰明知伟达公司没有销售**的资质,其亦非恒宇公司的工作人员,仍帮助王辉提取和安排发送**。从伟达公司库房现场查获的进口品牌抗****经检验均被认定为假*。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张晓峰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置患者生命、**于不顾,生产、销售假冒的进口抗****,其中,被告人王辉销售假*,金额达238.8万元,被告人张晓峰帮助王辉销售假*,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罪;被告人徐红德、于洪权实施生产、销售假*行为,其中徐红德销售假*金额达190.76万元,于洪权销售假*金额达4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罪。各被告人所售**均为抗****,主要以**患者为使用对象,大多数**为注射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王辉、张新峰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红德、于洪权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案例9
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案
——假*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一)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新华在北京市通州区非法生产“精华洁癣宁”、“活胰糖平胶囊”等******、糖尿病的**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币66.9万余元。胡新华还指使胡军华(另案处理)生产“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销售,销售金额达**币8.7万余元。此外,胡军华还与被告人肖三春共同生产上述**。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周锐为非法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胡军华等人销售的“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系假*的情况下,大量采购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币188.5万余元。
2010年1月,周锐、胡新华以周雪峰(另案处理)的名义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专门为制售假*提供取货、办理邮递、代收货款等业务。至2010年11月,销售假*金额达**币585.5万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作为公司员工,明知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而具体实施帮助行为。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生产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本草降糖胶囊”等**,销售金额达**币32.2万余元。被告人谢治国、倪云非法生产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百草降压胶囊”、“***活骨王”等**。
经鉴定,从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仓库、胡新华、周锐、王庆舫、罗翠华、谢治国、倪云肖三春、刘鹏、纪旭、李春雷等处查获的多种**均应按假*论处。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新华、王庆舫、罗翠华、谢治国、倪云生产、销售假*,其中,胡新华销售金额达661.1万元,王庆舫、罗翠华销售金额达32.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周锐、李春雷、刘鹏、纪旭明知是假*予以销售,其中周锐销售金额达774万余元,李春雷、刘鹏、纪旭销售金额达585.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销售假*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肖三春生产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其行为构成生产假*罪。案例10
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案
——销售假狂犬*苗致人死亡获重刑
(一)简要案情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韦开源以广州市沪穗生物*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批号为20090726等多个批次的假“人用狂犬*苗”销售给来宾市北五乡卫生院、红河卫生院夏至分院、正龙乡卫生院、高安乡卫生院、五山乡卫生院,共计一百余人份。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害人叶建华(殁年6岁)被狗咬伤,其父叶显幹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后即将其送到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该院于当日至12月3日按正规程序为叶建华接种了韦开源销售给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苗”。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于12月9日送南宁市第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狂犬病。经查,200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杨彬(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中止审理)从陈彬(另案处理)处购买假“人用狂犬*苗”,加价后卖给被告人张达志。张达志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何子瑞,何子瑞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陈鲜柔、余宗区、蒙梦和其他人。陈鲜柔将假“人用狂犬*苗”转卖给韦开源,余宗区将假“人用狂犬*苗”转卖给他人,蒙梦将假“人用狂犬*苗”转卖给被告人黄光恩,黄光恩转卖给他人。
一审期间,被告人杨彬、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补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币。
(二)裁判结果
来宾市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余宗区、蒙梦、黄光恩销售假“人用狂犬*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已构成销售假*罪。被害人叶建华死于狂犬病,其死亡与使用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苗”有因果关系。韦开源虽向陈鲜柔购买过假“人用狂犬*苗”,但亦从他人处购买过,因此认定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苗”确系来源于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证据不足。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对被害人家属自愿补偿,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销售假*罪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